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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资注册

外资公司深圳代表处注册

业务详情:

1、外国(地区)企业有权签字人(见说明1)签署的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)

2、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核对原件);   

3、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(原件1)(在表内填写);

4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(原件1份)(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经审批的提交。)

5、经公证认证的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、外国企业章程或组织协议(见说明2);

6、经公证认证的外国(地区)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(见说明2);   

7、经公证认证的外国(地区)企业对首席代表、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(见说明2和说明3);    

8、首席代表、代表的简历;

9、经公证认证的同外国(地区)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(见说明2);

10、机构驻在地址信息申报材料(在申请书中填写,见说明5)。

说明:

1、外国(地区)企业有权签字人是指:依据企业所在国(地区)的法律规定有权代表企业签字的人;

2、属外国企业的,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、领馆认证的文件(原件1份);属港、澳地区企业的,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(原件1份),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、中国法律服务(澳门)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;属台湾地区企业的,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(原件1份);

3、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为中国公民的,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,但任命文件仍需公证认证;

4、代表机构代表(含首席代表)人数不得超过4人;

5、无需提交驻在场所使用证明文件,只需在表格中填写地址信息即可,“驻在场所”栏应填写市、区、街道名、门牌号、大厦名称及房间号;

6、外文文件、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(原件1份,由外国(地区)企业翻译的,须加盖该企业印章确认;由翻译公司翻译的,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);

7、凡表中有“□”处,打“√”选择;表格不够填时,可复印续填,粘贴于后;

8、“机构名称”:外国企业国籍(地区名)外国(地区)企业中文名称 深圳代表处;

9、“业务范围”为:从事与隶属外国(地区)企业×××有关的业务联络活动;

注:如果涉及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,在“业务范围”栏中填写批文名称、文件号、有效期及审批机关;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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